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的外务大臣重光葵和日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大将代表日本签订并向同盟国九国受降代表美丽国的麦克阿瑟上将所呈递的日本政府投降文书完全接受了被茨坦公告中的条款。
投降文书上明确的写道:“我们谨奉天皇、日本政府及日军大本营之命,做为代表接受美丽国、华夏、英吉利三国政府首脑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宣布决议,以及之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
投降文书中的第六条声明:“我们为天皇、日本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
日本政府既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一切条款,当然也就接受了其中“对于战犯,将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的条款。
波茨坦公告中规定了日本政府必须接受的投降条款,但在形式上还需要一个盟国授权的具体的法律根据,而这个法律根据便是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在苏联的莫斯科召开的苏联、美丽国、英吉利三国外长会议中所通过的一项决议,这个决议华夏政府也是表示了同意,因此,这便成为了对日本作战的四大国的一致性决议。
这项决议规定,盟国驻日最高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促使日本政府投降及占领和管制日本时的各条款全都能够顺利的实现。
于是,这个决议给予了盟国驻日本的最高统帅拥有庞大且广泛的权力,同时,在法理上说,盟国驻日本的最高统帅对同盟各国也负有实行波茨坦公告中各条款,特别是包括严惩日本战犯条款的义务。
根据盟国在莫斯科会议上的这个决议,远东盟军最高统帅美丽国的麦克阿瑟上将经过同受降各盟国的外交磋商之后,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的时候,颁布了一项“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
在通告中,远东盟军最高统帅美丽国的麦克阿瑟上将表示,由于美丽国及其同盟国共同反抗轴心国所进行非法侵略战争的各国曾迭次发言,审明它们决意对战争罪犯要加以法律制裁。
由于美丽国、英吉利国和苏联在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莫期科会议上研究讨论了日本政府履行投降条款的问题,后经华夏政府同意,确定了远东盟军最高统帅就颁布所有特令规定。
其中,第一条就是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或同时以个人身份兼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构成破坏和平之罪行的日本战犯。
第二条是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职权,其中的详细说明,则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中。
第三条是本命令丝毫不妨碍为审判战犯而在日本或在某一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内的任何地区所建立或必须建立的任何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占领区法庭或委员会或其他法庭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