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cz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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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编译自《帝国步兵入门手册》第一章第二节:
第一章纪律与规章
第二节法令条文
下列法律必须严格执行。违纪者不得以不知法为借口开脱。所有违纪者将由政委裁决其过失。
不敬长官
凡对军官或军衔高于自己之军人语出不逊、或行有冒犯者,枪决之。(ig法规3645/67k)
不敬礼
凡不向军官或军衔高于自己之军人敬礼者,鞭笞之。(ig法规3678/47k)
不向皇帝圣像/帝国鹰徽/团旗致敬
凡不向神皇圣像、帝国鹰徽或团旗敬礼者,在其左脸刺字,并送交军事法庭审判。(ig法规3612/63k)
攻击长官
凡攻击长官、以武器威胁长官、或对长官施以任何形式的暴力者,无论借口如何,一律枪决之。(ig法规3680/35k)
认为长官待己不公要求纠正
凡质疑长官待己不公、及煽动他人违抗上级处置者,将由被质疑之长官于该排其他士兵面前鞭笞之。无论何时都必须坚信不疑、毫无保留地服从长官。(法规3680/26k)
赌博
以任何形式赌博者,一旦发现,即处以鞭刑,并禁闭若干时间。(ig法规0834/19h)
未能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
凡未能执行上级下达之命令者,除非能证明其情况特殊,万不得已之外,一律枪决之。(法规9845/25t)
抗命
凡拒绝执行长官命令者,枪决之。(法规9898/23t)
损坏或疏忽保养装备
凡损坏其装备、配发的武器、装具或附件者,无论其是否出于有意的疏忽,一律枪决之。(法规4733/67y)
浪费弹药
凡出售弹药、或有意无意浪费弹药者,编入惩戒营。(法规4734/68y)
决斗
士兵不得向其他士兵发出决斗请求。(各团关于军官的决斗行为的规定各不相同,见法规6900/38a)凡发出、接受决斗请求或与他人决斗之士兵,一律处以绞刑。(法规6900/37w)
打架斗殴
凡参与暴力冲突之士兵,无论其是否使用武器,一律逮捕并立即处以禁闭。由其指挥官决定其进一步之处分。(法规6912/55w)
发表对皇帝不敬之言论
凡发表对神皇轻蔑、不敬之言论者,先处以鞭笞,再枪决之。(法规7794/13f)
哗变
凡煽动、挑拨、策划、参与哗变者,及未能及时举报哗变者,一律枪决之。(法规4368/64q)
执勤时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