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科恩所着的《韦伯战争罪判决草案——东京审判判决的另一视角》一书中,第一次对远东国家军事法庭的庭长韦伯宣读的“判决书”作了深度解读和评论,并推动了这一问题的解决。
要知道,科恩是西方战犯审判研究的开创者,是国际刑法的权威人士,曾在美丽国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创立了战争犯罪研究中心,并出任了斯坦福大学新创立的国际正义研究所的所长一职。
远东国家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中,除了在远东国家军事法庭上宣读的判决书之外,印度、荷兰、法兰西、澳大利亚和菲律宾的法官也分别提出了反对、持疑、修正、补充五份少数意见书,其中众所周知的韦伯意见书,其实只是韦伯当时所写的意见的一个提要,除了这个简本之外,韦伯还有一份自题为“庭长判决”的未提交详本。
韦伯的这一“庭长判决”与法庭判决书的最大不同在于,远东国家军事法庭上宣读的判决书,主要是有关日本战争责任的宏大叙述,个人裁决部分仅占一千二百一十一页判决书原稿中的六十六页而已,只占判决书总量的百分之五。
而在韦伯的“庭长判决”详本中,个人裁决部分却占了未提交详本总数六百三十七页中的三百七十四页,接近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韦伯的“庭长判决”和远东国家军事法庭判决有两个关键的争论点,那就是第一,远东国家军事法庭凭什么证据、和从哪一证据得出的什么推论,把每一位被告人和被宣判的罪行联系起来,第二就是法官依据什么样的责任理论确定被告人负有责任。
韦伯的“庭长判决”针对远东国家军事法庭的判决没有能够为被告个人责任提供充分的实质证据,而对每一位被告作了系统的“事实裁决”,为评估针对个人的裁决究竟有没有证据支持、有没有偏见或政治操控,提供了依据。
根据韦伯的“庭长判决”中对每位被告人在反和平罪和普通战争罪中的应负责任的辨析,韦伯认为,被起诉的日本战犯中,除了荒木贞夫之外,其余的日本被告人全都是有罪的。
科恩先生认为如果韦伯的“庭长判决”当时能够公开的话,那对被告的日本战犯的定罪至少将更为有力,但是,韦伯自己不愿意让自己的意见造成外界对远东国家军事法庭的审判有“不完整”的影响,所以选择了将自己的这份“庭长判决”书束之高阁。
除了远东国家军事法庭韦伯庭长的“判决书”之外,来自印度的法官帕尔的意见书也是格外出名。
这是因为,印度的法官帕尔在远东国家军事法庭中主张日本的所有甲级战犯全员都是无罪的,所以,印度的法官帕尔在日本是一个相当特殊的存在,东京的靖国神社、京都的灵山护国神社、广岛的本照寺、富山护国神社等处都有日本为印度的法官帕尔建立的纪念碑。
印度的法官帕尔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那冗长的所谓“帕尔判决书”,在日本结束盟军占领的当年,就已经分别出版了节本和全本,之后印度的法官帕尔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主张,更是被日本右翼作为理据和“道义”的源泉而广泛援引。